要讓腐敗分子個個寢食難安、惶惶不可終日,有必要對貪官的追訴期進一步放寬甚至不再受時效限制
  □盤和林
  近期,廣東省茂名市原政協主席馮立梅等多名涉嫌嚴重違紀或違法的退休官員相繼被查,成為備受社會關註的反腐新動向。“有權不用,過期作廢”,以往受官場潛規則的影響,不少官員在即將退休或退休後都要抓緊時間最後撈一把,並且認為可以一退了之不會出事(6月9日《新京報》)。
  十八大以來,從中央到地方連續查處多位貪腐退休官員。湖南省政協原副主席陽寶華、吉林省原常務副省長田學仁、湖北省政協原副主席陳柏槐、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郭永祥等諸多退休虎不得善終的事實,折射出中央打擊腐敗前所未有的決心和力度。
  然而,在打擊退休虎問題上,我國懲戒貪腐的法律仍存在一定的滯後性。在我國的法律實踐中,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都有追訴期限制,例如刑法就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設置有追訴期。相關法律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間為十年;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間為十五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間為二十年。換言之,如果過了追訴期,即便發現此前的犯罪行為,也很難再追究其刑事責任。追訴期限制或許使得打擊退休虎的威懾力減弱,遺留了懲戒貪腐的死角。正因如此,退休虎的犯罪時間若超過追訴期如何追責問題,就有必要予以正視。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廉潔研究與教育中心前不久對近二十年發生的1419個腐敗案件進行分析得出了結論:行政級別越高,腐敗潛伏期越長,部級幹部貪腐一般近十年才被揪。這一結論也被現實一再印證,例如田學仁邊腐邊升至副部級,腐敗潛伏16年未被髮現。應當註意到,一些退休虎無法安享晚年,很大原因就是他們身上的邊升邊腐病態貫穿於整個潛伏期,因而從法治層面追究其責任並不難。問題是,若一些貪官在多年前收受第一筆賄賂之後,就不再犯事,而且這個帶病期長於追訴期,如今即便再翻出其老底,又該奈其若何?
  在筆者看來,職務犯罪與普通刑事犯罪實行相同的追訴期,並不合理。都知道,作為一項導致刑罰消滅的替代性制度,追訴期的長短是以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為基礎和基本根據加以確定的,與普通刑事犯罪相比,明知故犯的職務犯罪社會危害性更為嚴重。特別是,很多貪官社會閱歷豐富,關係網複雜,具有反偵查的意識和條件等,發現他們犯罪的時間常常大跨度地滯後於實施犯罪的時間。因此,對貪官實行更嚴格的追訴期制度,甚至實行永久追訴,很有必要。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規定:“各締約國根據本國法律酌情規定一個較長的時效,以便在此期間內對根據本公約確立的任何犯罪啟動訴訟程序,並對被指控犯罪的人員已經逃避司法處置的情形確定更長的時效或者規定不受時效限制。”目前,一些國家將國家公務人員貪污賄賂犯罪、瀆職犯罪列為時效延長範圍,也值得作為締約國之一的中國積極借鑒。
  總之,要讓腐敗分子個個寢食難安、惶惶不可終日,有必要對貪官的追訴期進一步放寬甚至不再受時效限制。這一點,可以在刑法相關規定上予以單列,通過對腐敗分子實行不再受時效限制的永久追訴,著重體現出打擊腐敗無盲區,進而讓法律真正成為始終高懸在潛伏貪官頭上的達摩克利斯劍。
  (原標題:打退休虎還需補法律追訴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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