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王奇)昨日,《貴州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草案)》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
  據瞭解,我省在生態文明地方立法工作上一直走在全國前列,2009年貴陽市率先在全國頒佈了第一部促進生態文明的地方性法規,本條例的出台,也將成為全國首部省級層面的生態文明地方性法規。
  措施一:政府劃定生態紅線區域
  劃定生態紅線,是為了嚴格禁止大規模、高強度的過度開發,遏制生態系統不斷退化的趨勢。為此,《條例(草案)》明確規定了生態紅線劃定的原則和內容,省市縣應將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敏感區和生態脆弱區,及其他具有生態保護價值重要區域劃入生態紅線區域,加強保護。
  《條例(草案)》提出,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態紅線範圍內從事與生態保護、改善無關的項目開發活動,以及其他可能破壞生態環境活動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複原狀,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
  措施二:建立決策責任追究制度
  《條例(草案)》提出,進行建設開發決策,應當優先考慮自然資源條件、生態環境承載能力和保護水平。對涉及公眾權益和公共利益的生態文明建設重大決策,或者可能對生態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應當在作出決策前舉行聽證、論證,進行生態風險評估。建立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對因盲目決策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應當終身追究決策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各級政府應當設立生態文明建設專項資金,專項資金以不低於當年本級財政收入的2%以上4%以下的標準,將其納入本級政府財政年度預算,用於對公益性生態文明建設項目的財政貼息、投資補助等。
  措施三: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
  《條例(草案)》提出,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制定有利於生態文明建設的資源有償使用、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生態補償、排污權交易、環境損害賠償等環境經濟制度。
  同時,對生態補償制度的原則、方式、補償事宜及提供經濟補償的範圍進行了規定。省、市州政府應當按照政府投入為主、污染者付費、受益者補償的原則,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措施四:環境失信人將被信用懲戒
  《條例》提出,縣級以上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生態環境監測系統,對本行政區域大氣、水和土壤等環境要素以及生態環境質量進行監測、預警和綜合評價。
  同時,縣級以上政府生態文明建設有關部門建立生態文明建設信息檔案,將單位和個人嚴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記入檔案,並將環境失信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環境信用情況應當作為幹部考核的重要內容和幹部選任用的重要依據。  (原標題:生態文明保護提出四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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